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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西部计划政策解读

作者:发布:2017-06-13点击量:11354

一、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年限和服务项目内容

2017年,面向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2016年全国普通高校名单》所列高校)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西部计划全国项目计划选派18300名志愿者,实施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新疆、服务西藏等7个专项。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为13年,服务协议一年一签。

四川省拟招募1000余名西部计划志愿者,派遣至四川省21个市(州)的132个服务县,主要从事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基层社会管理、精准扶贫等工作。

二、招募选拔流程

(一)201746日至610日,高校毕业生在西部计划官方网站(http://xibu.youth.cn/)填写报名表并选择三个意向服务省,下载打印后,经辅导员签字、所在院系盖章,交所在高校项目办(设在团委)审核备案。

(二)有条件的高校项目办要对报名西部计划的学生组织统一的笔试、面试,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能力测验、逻辑与语言能力测验、志愿精神考查、心理健康语言表达能力考查等,选拔符合岗位要求、笔试面试成绩突出的学生。招募省项目办也可统一组织笔试、面试。

(三)考试合格后,学校位于省会城市的志愿者,由招募省项目办组织统一体检;学校位于非省会城市的志愿者,由所在地区的地()级团委组织统一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全国项目办下发的志愿者体检标准。

(四)体检之后,公布录取志愿者名单并在校园公示3天。若无异议,将志愿者名单报招募省项目办。招募省项目办对本省录取的志愿者名单审核后,名单在团省委网站公示三天,公示结果报全国项目办,并及时反馈至服务省项目办。

(五)公示无异议后,入选志愿者与招募省项目办签订招募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协议签订后,全国项目办委托各招募省项目办向志愿者发《确认通知书》。同时,招募省项目办应协调高校项目办建立志愿者侯备人选库。

(六)7月底省项目办统一进行志愿者培训,培训合格后志愿者随服务地项目办工作人员前往服务单位,开始志愿服务。

三、志愿者生活保障

2016年起,在川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基本生活补贴及艰苦边远地区补贴在每月20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艰苦边远地区补贴根据国家政策标准予以发放(一类区125元,二类区220元,三类区365元,四类区610元,五类区1040元,六类区1720元)。

同时,从2016年起,各服务地可根据自身情况给予在岗服务志愿者每月不少于600元的岗位补贴,并按照要求为志愿者提供免费住宿及必要的生活、学习条件,为志愿者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除此之外,每年12月底,根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省项目办将根据志愿者服务年限及考核情况,为在岗志愿者发放一次性年度补贴。我们也鼓励各地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经费支持,为志愿者提供在岗服务期间的其他补贴。

四、志愿者保险

(一)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15]3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四川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相关工作的通知》(川青联发[2015]18号)文件要求,从20161月开始,服务地应为所有在岗志愿者(含研究生支教团成员)购买社会保险,志愿者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志愿者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县级团委或服务单位统一支付到当地人社局,个人缴纳部分由缴纳单位代扣代缴。

(二)省项目办每年为志愿者统一购买商业保险。

五、政策保障

(一)服务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参加西部计划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志愿者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依实际服务年限计算服务期及工龄,并在服务证书和服务鉴定表中体现

(四)服务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

(五)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志愿者,结合岗位空缺情况和岗位聘用条件,可直接考核招聘到服务所在县(市、区)的乡镇事业单位。其中,对在甘孜、阿坝、凉山州服务的人员,尽可能招聘到服务所在县(市)的县乡事业单位。

(六)服务满一年的志愿者颁发《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证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服务期为1年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铜奖奖章;服务期为2年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银奖奖章;服务期为3年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金奖奖章

六、志愿者考核管理制度

每年6月对志愿者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中期考核评价及延期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服务两年且有一次考核为优秀的志愿者可续签第三年,优秀等次志愿者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期在岗志愿者人数的20%

七、志愿者请销假制度

志愿者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权。志愿者请假应提出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有相应项目办审批。志愿者各类请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全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逾期取消服务资格,终止服务协议。在学校服务的志愿者,若所属县级项目办无其它安排,可按学校放假时间享受寒暑假待遇。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因个人原因连续或累计30天无法参加志愿服务的,县级项目办有权解除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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